知識產權專題(二)——國內制藥機械產品專利被保護權的思考
信息來源: | 發布日期:
200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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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專題(二)——國內制藥機械產品專利被保護權的思考
在專利法第二章中明確地規定了“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就是應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可是在國內制藥機械制造商的意識中常曲解“授予專利權的條件”,不管有沒新穎性,只要認為自己沒查到的就可以申請,孰不知專利法第二章對新穎性的定義為:“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孰知,國內有些制藥機械制造商甚至把20世紀80年代大量教課書所列舉的經典結構當作這幾年的專利申請,可想而知此種專利能得到保護嗎?
此外,在國內制藥機械市場上還婁次發現抄襲他人專利產品事件,其通過第三方購入他人專利產品再測繪仿制,有的企業甚至來不及測繪仿制就用貼銘牌的方式就在藥機博覽會上展出,此種明目張膽地踐踏專利法行為值得業內人士反思。一旦發現此事就拿起法律武器,按照“^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進入司法程序,到后來侵權方將會得到法律的嚴格制裁。